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65號聲請人 林增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6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6年11月2日、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蔡松源 │合作金庫商業│9,400元│106年7月25日│LH0000000││││銀行松山分行││││├──┼────┼───────┼─────┼──────┼─────┤│002│ 周鎵紳 │合作金庫商業│69,600元│106年7月31日│GP0000000││││銀行復旦分行││││├──┼────┼───────┼─────┼──────┼─────┤│003│信華皮鞋│彰化商業銀行│31,960元│106年7月31日│LN0000000│││有限公司│總部分行││││├──┼────┼───────┼─────┼──────┼─────┤│004│ 陳淑容 │中國信託商業│9,100元│106年7月15日│AH0000000││││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5│ 賴阿淵 │台北富邦商業│38,200元│106年7月31日│LS0000000││││銀行西門分行││││├──┼────┼───────┼─────┼──────┼─────┤│006│ 陳萬發 │彰化商業銀行│11,400元│106年7月16日│LN0000000││││西門分行││││├──┼────┼───────┼─────┼──────┼─────┤│007│陳萬發│彰化商業銀行│17,100元│106年7月23日│LN0000000││││西門分行││││├──┼────┼───────┼─────┼──────┼─────┤│008│ 林芬雲 │臺灣土地銀行│77,213元│106年7月15日│CT0000000││││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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