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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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 杜志宏 相對人 卓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卓秀春於民國①98年10月13日向原權利人 杜福明 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10月1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101年5月17日因分割繼承取得本件債權,債權額比例為2分之1,亦經登記在案。另相對人卓秀春於②103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4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7月27日;又於③104年1月6日與債務人 李毅韋 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2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3月5日,均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0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里港鄉│玉田││601-7││0│1│06.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10│八德路103號○里○鄉○○段60│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3.67、二層47.25、│陽台21.64│全部││││││1-7地號│、三層樓房│三層47.25,總面積148.17│、屋頂突出││││││││││物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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