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永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附表:
┌─┬───┬─────┬─────┬─────┬─────┬─────┐│編│罪名│原宣告之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肆│96年5月17│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100年10月││││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5日判決、││││罰金,以新││署97年度偵│年度簡字第│100年10月││││臺幣壹仟元││緝字第780│255號│31日確定││││折算壹日││號│││├─┼───┼─────┼─────┼─────┼─────┼─────┤│2│詐欺│有期徒刑參│98年9、10│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月間某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6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審簡上│100年12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13│字第11號│16日確定││││折算壹日││52號等│││├─┼───┼─────┼─────┼─────┼─────┼─────┤│3│詐欺│有期徒刑肆│98年11月16│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6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審簡上│100年12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13│字第11號│16日確定││││折算壹日││52號等│││├─┼───┼─────┼─────┼─────┼─────┼─────┤│4│詐欺│有期徒刑陸│99年1月25│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6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審簡上│100年12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13│字第11號│16日確定││││折算壹日││52號等│││├─┼───┼─────┼─────┼─────┼─────┼─────┤│5│詐欺│有期徒刑參│99年4月27│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日至同年5│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6日判決、││││罰金,以新│月4日│署100年度│年度審簡上│100年12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13│字第11號│16日確定││││折算壹日││52號等│││├─┼───┼─────┼─────┼─────┼─────┼─────┤│6│詐欺│有期徒刑參│99年10月8│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6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審簡上│100年12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13│字第11號│16日確定││││折算壹日││52號等│││├─┼───┼─────┼─────┼─────┼─────┼─────┤│7│詐欺│有期徒刑肆│98年1、2│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月間│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2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易字第│101年1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20│4237號│20日確定││││折算壹日││63號等│││├─┼───┼─────┼─────┼─────┼─────┼─────┤│8│詐欺│有期徒刑貳│98年3月2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2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易字第│101年1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20│4237號│20日確定││││折算壹日││63號等│││├─┼───┼─────┼─────┼─────┼─────┼─────┤│9│詐欺│有期徒刑貳│98年3月2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2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易字第│101年1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20│4237號│20日確定││││折算壹日││63號等│││├─┼───┼─────┼─────┼─────┼─────┼─────┤│10│詐欺│有期徒刑參│98年11月22│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2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易字第│101年1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20│4237號│20日確定││││折算壹日││63號等│││├─┼───┼─────┼─────┼─────┼─────┼─────┤│11│詐欺│有期徒刑伍│98年12月5│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2月││││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2日判決、││││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易字第│101年1月││││臺幣壹仟元││偵緝字第20│4237號│20日確定││││折算壹日││63號等│││├─┴───┴─────┴─────┴─────┴─────┴─────┤│備註:││1.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00年10月31日至100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折抵78日)。││2.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2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