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警查獲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5月17日以97年度偵字第32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97年6月26日起至98年6月25日止,因被告現已緩起訴期間期滿,而該等扣案物品乃商標法第83條所定應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將上開物品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核屬商標法第83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TIFFANY&CO項鍊│17條(含警方購買證物1條││││)│├──┼──────────┼────────────┤│2│仿冒TIFFANY&CO耳環│10只│├──┼──────────┼────────────┤│3│仿冒TIFFANY&CO拭銀布│18只(含警方購買證物1只│││含包裝盒│)│├──┼──────────┼────────────┤│4│仿冒TIFFANY&CO包裝袋│7只│├──┼──────────┼────────────┤│5│仿冒TIFFANY&CO絨布袋│4條│├──┼──────────┼────────────┤│6│仿冒TIFFANY&CO紙盒│5個│├──┼──────────┼────────────┤│7│仿冒TIFFANY&CO手鍊│6條│├──┼──────────┼────────────┤│8│仿冒TIFFANY&CO手鐲│1只│├──┼──────────┼────────────┤│9│仿冒TIFFANY&CO戒指│1只│├──┼──────────┼────────────┤│10│仿冒TIFFANY&CO鑰匙圈│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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