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甲○○ 陳冠宇 上一人戊○○法定代理人共同 陳妙秋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32號審理,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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