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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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壬○○原告丙○○
乙○○被告 曾培訓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庚○○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戊○○被告辛○○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己○○被告黃○峰(真實姓名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海(真實姓名
薛○芬(真實姓名被告賴○軒(真實姓名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王○梅(真實姓名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故意殺人案件(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1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