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己○○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臺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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