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奕竣(原名趙榮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奕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趙奕竣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2122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17日,有該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