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聲請人 王興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黃淑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黃淑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聲請人 王興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黃淑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黃淑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