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5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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