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調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或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8月18日裁定命
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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