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仲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楊偉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