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承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所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且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4、7、11至13所示之各罪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其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則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合處罰之,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足憑。經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至2部分較早判決確定,而附表編號3至17部分確均係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檢察官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綜合斟酌受刑人上開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應受非難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復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附表編號1至2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8至9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12至13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14至17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1日108年12月22日107年3月27日至107年4月16日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765號109年度嘉簡字第76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1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2日109年6月22日109年7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765號109年度嘉簡字第76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7日109年7月27日109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2部分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間某日至108年1月4日108年1月11日109年3月8日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5號108年度訴字第935號109年度簡字第2484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109年8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5號108年度訴字第935號109年度簡字第24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編號789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2日前某日至同年月19日108年6月19日某時許至108年6月20日108年7月1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7日109年10月7日109年10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編號8至9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28日至同年月29日109年4月8日109年3月30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76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823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83、1806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8日109年10月29日109年9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76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82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29日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附表編號12至13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5日109年2月12日109年2月27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83、180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83、180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83、1806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2至13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14至17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1617罪名竊盜罪戶籍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9日109年4月7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83、180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83、1806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4至17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