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懿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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