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因罹患肺部囊腫性類腺癌併左支氣管轉移而接受放射及化學治療致不能到庭,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足憑,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