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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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8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犯28次)│恐嚇│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判28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10.1起至96.11.24│96.10.30~96.10.31│96.08.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8942號│96年度偵字第28942號│96年度偵字第209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02號│97年度易字第1502號│98年度上訴字第6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0.17│97.10.17│98.04.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02號│97年度易字第1502號│98年度上訴字第624號││判決├─────┼────────────┼───────────┼──────────┤││判決│97.11.17│97.11.17│98.05.01│││確定日期││││├───┴─────┼────────────┼───────────┼──────────┤││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17718號│97年度執字第17718號│98年度執字第6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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