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6.09│97.08.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47號│97年度毒偵字第3832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2088號│98年度上訴字第49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29│98.03.2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上訴字第22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4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3│98.04.13││├─┴──────┼──────────┼──────────┼──────────┤││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7729號│98年度執字第25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