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08.09│96.08.09│├────────┼─────────┼─────────┤│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259號│第3362號│├─┬──────┼─────────┼─────────┤││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2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27││實│││號││審├──────┼─────────┼─────────┤││判決日期│97.01.07│97.10.30│├─┼──────┼─────────┼─────────┤││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2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2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7.02.04│97.10.30│├─┴──────┼─────────┼─────────┤│備註│編號1、2係數罪併罰│編號1、2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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