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5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