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1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告 曾惠珠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伯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5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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