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0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