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39967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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