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聲請人 黃麗珠 即大欣包裝材料行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仟津企業有限│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31,658元│99年11月15日│CSA0000000││││公司 翁順德 │行苓雅分行│77│││││├──┼──────┼─────┼──────┼────────┼───────┼──────┼───┤│002│ 陳建南 │合作金庫商│67258-1│15,840元│99年10月31日│LK0000000│││││業銀行前鎮│││││││││分行││││││├──┼──────┼─────┼──────┼────────┼───────┼──────┼───┤│003│陳建南│合作金庫商│67258-1│6,700元│99年10月31日│LK0000000│││││業銀行前鎮│││││││││分行││││││├──┼──────┼─────┼──────┼────────┼───────┼──────┼───┤│004│全津食品(股)│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84,265元│99年11月15日│ED0000000││││公司翁順德│行籬仔內分│││││││││行││││││├──┼──────┼─────┼──────┼────────┼───────┼──────┼───┤│005│常字湘│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3,906元│99年10月31日│AD0000000│││││行苓雅分行│7248│││││├──┼──────┼─────┼──────┼────────┼───────┼──────┼───┤│006│常字湘│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13,865元│99年9月30日│AD0000000│││││行苓雅分行│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