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簡字第3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乙○與被告甲○○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 李君娜 之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李君娜之繼承系統表。
五、被繼承人李君娜之全部遺產、價值及證明方法。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