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丞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銀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山龍 、 蔡榮唐 、 洪亞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2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等於民國112年2月30日起即未按
期繳付本息之記載是否有誤?㈢提出債務人銀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