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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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8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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