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36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雅婷

被告 魏廷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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