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6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蕭素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進郎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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