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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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吳長原 被告 李宜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於本院審理後,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為不受理判決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當庭陳明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等語(見本院審交易卷第43頁),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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