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林子甄 被告 林信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魏嘉祥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本院拘提魏嘉祥到案審理刑事部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