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61號原告 林映谷 被告 張啓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 李強生 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辯論終結,乃原告遲至113年8月1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請求檢察官上訴狀上之檢察官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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