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金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貽信開發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樵 (原名 吳彥諄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彥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雅嵐 選任辯護人 李威霖 律師
於知慶 律師 宋子瑜 律師被告 鄭傑元 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0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74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吳樵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陳報 有再賠償數名被害人,本案爰命再開辯論,就賠償金額,再為相關之調查,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