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39號聲請人 李麗芬 代理人 林白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賴怡婷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541合計1張54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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