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芬選任辯護人陳致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被告與告訴人進行和解磋商,而變更本案原來辯論之基礎,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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