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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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洪美娟 上列當事人請求對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再審,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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