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育霖具保人楊惠婷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惠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惠婷因受刑人李育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且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育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楊惠婷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44號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2
7號、最高法院以105台上字第2577號均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本院102年字第23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受刑人無著,且具保人亦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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