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29號原告 孫玉坤 被告 侯受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租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代墊租金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以100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0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7,760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24,067元、36,100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60,167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