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上訴人 張紹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德齡陳台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