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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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原告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AstraZenecaAB)法定代理人BenjaminMcDonald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 律師
莊郁沁 律師 劉君怡 被告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梁榮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莊智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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