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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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政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政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
4年4月18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之107年3月19日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屢為電視、報章、網路等媒體所報導,被告係具一般知識之成年人,對酒後駕車易肇事致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此情,應知之甚詳,竟仍於酒後駕駛車輛,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顯見其遵守法規範之意志薄弱;且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潛在威脅,所生危害非輕,如不課予相當刑罰,顯難矯正其酒後駕車之惡習;惟念被告此次係初犯上開之罪,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為警查獲時之酒精濃度、構成上開累犯以外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1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936號被告周政宏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政宏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9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35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4年4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悛悔,明知服用酒類後將會影響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操控能力,仍於107年3月19日凌晨0時起,在臺南市佳里區延平路上檳榔攤內,服用啤酒3、4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詎仍於同日凌晨1時許,自上開檳榔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嗣於凌晨1時28分,途經臺南市○○區○○街00號前為警欄檢,經警取得其同意,於凌晨1時31分對其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0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政宏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此外,復有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上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據,其於5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檢察官陳竹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甘東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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