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9號原告黃美被告 林祐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23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