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朱沛幗 訴訟代理人 鄭博仁 律師被告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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