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40號債權人 江富美 債務人 劉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如附表),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息10.8%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244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001│94年5月31日│250,000元│96年12月20日│├──┼─────────┼───────────┼──────────┤│002│94年6月9日│250,000元│96年12月20日│├──┼─────────┼───────────┼──────────┤│003│94年7月5日│500,000元│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