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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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黃崇嘉
黃崇寬 黃瑞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上訴人 黃崇泉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朱龍祥 律師
劉涵葳 視同上訴人 黃政毅 訴訟代理人游再鐘
林良財律師 蕭宇軒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崇鎮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劉彥良 律師黃崇泉視同上訴人 黃仁壽
鍾連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崇聖 視同上訴人 游明惠 訴訟代理人 黃啟榮
黃崇清 黃崇吉 黃崇錦 韋玉菊
參加人 吳翊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