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23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蔡青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叁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