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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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文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46、49、343、476、518、619、64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