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名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美蓉 被告 邱新進
邱繁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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