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王盛華 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41769號票款執行事件對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其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73,228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3,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