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鄭永芳 被告 鄭春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而其附表中嘉義縣○○鄉○○○段○○○○○號之權利範圍為3分之1;嘉義縣○○鄉○○○段○○○○○號之權利範圍為5分之1。
二、查本件系爭土地嘉義縣○○鄉○○○段○○○○○號面積69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0元;嘉義縣○○鄉○○○段○○○○○號面積3,5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8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原告聲明所得訴訟利益分別為權利範圍3分之1及5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4萬2,2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
698平方公尺×580元×1/3+3511平方公尺×580元×1/5=54萬2,22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