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蓉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鍾堯任